洒水车考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02-01 综合 由 颜若惜 分享

第一条 公司洒水车由生产部管理,实行固定驾驶员作业制。固定驾驶员系兼职的,应满足长期兼职条件。

洒水车驾驶员应当具有机动车驾驶证B照,并经公司行政人事部考核备案,方可上岗。

第二条 洒水车作业,每日至少应在09:30和16:30为公司生产场地各进行洒水、降尘一次。临时需要增加洒水降尘作业的,由生产部长直接安排。

第三条 未经生产部长安排或批准,洒水车不得出行。机关和其他外部单位借用洒水车的,须经生产部长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应当事先向生产部长汇报,经批准后方可改变行驶路线。

第四条 严禁洒水车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予其他有驾照或无驾照的人员驾驶严禁洒水车驾驶员擅自将洒水车驶出公司。

第五条 洒水作业时,应当按照洒水车操作规程驾驶作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洒水作业效果满足。 

第六条 洒水应均匀到位,作业完毕,场地无粉尘、碎石及其他小粒径杂物。 

第七条 严禁向临时为机修作业而铺设的电缆及电器设备上洒水。 

第八条 在公司场地洒水降尘,实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和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第九条 严禁使用洒水车冲洗其他车辆或设备。

第十条 雾炮作业人员上车,须经生产部长指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上车进行雾炮操作。雾炮作业人员应当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反光背心。

第十一条 洒水作业和雾炮作业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洒水车辆作业时,应当主动让行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据公司相关薪酬考核制度取消相应考核工资在公司外造成事故的报交警处理在公司内造成事故的,由公司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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