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有关定性和处理结果的基本事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反之,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执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予以撤销。但是,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仅缺少个别枝节证据,不影响定性和处理结果的,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对有关行政程序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只要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的,亦应视为“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主体正确、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保证,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如果违法法定程序,很可以作出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判决撤销。
撤销治安案件的条件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可以撤销案件,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法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