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时间:每年9月1日—12月31日
2、备案程序:参保人员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外埠就医备案表》(一式三份)、异地居住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通过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外埠医疗待遇,同时取消本地医疗待遇
3、变更程序:办理外埠就医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持《外埠就医备案表》(一式二份)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埠就医变更手续,次年1月1日起生效
4、终止程序:办理外埠就医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随时持《外埠就医备案表》(一式二份)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埠就医终止手续,外埠就医终止后次日即可享受本地医疗待遇,同时取消外埠医疗待遇
5、转院备案程序: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需遵循备案地综合医疗机构转专科医疗机构、低等级医疗机构转高等级医疗机构的原则从备案的最高级医疗机构转往备案地之外的,仅限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四个地区的综合三甲医疗机构或专科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同时,到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备案,备案后方可转院治疗
6、门诊慢性病备案程序: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备案手续
7、个人账户冲减:外埠就医备案通过后,社会保障卡中的余额可以冲减外埠就医期间门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