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婴儿出生三个月以内,有婴儿的父亲,母亲抚养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双方如现役军人凭父母双方军官证,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婴儿出生后,因故三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受理补办登记申请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