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设区市市区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迁户所需资料和流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