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两事物相比,可以等同看待的。
指甲乙两事物进行比较,可以同等看待的句子用以比较之词常是“如、若、犹”等动词。《马氏文通》:“平比者,凡象静字以比两端无轩轾而适相等者也。等之之字,为‘如、若、犹、由’诸字,参诸所比两端以准其平。
有两种表达功能:一种是实比,表示等同关系另一种是虚比,是借用交际双方共知的并与主体事物具有相似点的客体事物来说明主体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