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抚养机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
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