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
是根据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行政单位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各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组成大体有三种类型:或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或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或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
有些少数民族,可团聚居地区的不同,建立几个自治地方。
由于中国少数民族分布特点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一些汉族居民。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称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