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