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农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认定申请书
2、农户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
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
4、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形成审核意见。
四、评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五、公示。
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颁证。
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七、备案。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家庭农场,须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