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出示“环保监察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环保监察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环保监察执法工作。
“环境监察执法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制发并加盖印章,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并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