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
个人月工资低于2009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5890÷12×60%)的,按1794元为基数缴纳。
参保人员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2011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45987÷12×300%)的,按11947元为基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