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证明范围

更新时间:01-22 综合 由 挽木琴 分享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等。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谓举足轻重。由于其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点,同各种言词证据相比,特别是同可变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比,其证明力更强于各种言词证据。

物证是“实物”或者“痕迹”,但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不应仅仅是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完整的物证应当包括三部分:

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二是“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也是核心部分

三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现为“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它案物品清单”(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移送它案)、“移交有关部门清单”(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秽物品等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保存处理)等。

上述三个组成部分构成完整的物证。上述三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证据的来源如果缺少了,证据的关联系,就必然缺乏,其证明力,就让人怀疑:“实物”或者“痕迹”本身(或照片),更是不可缺乏,缺乏了必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实际操作中,该部分一般也不宜被忽视物证的去向如果缺乏,必定影响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影响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同样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可以说物证是诉讼当中使用的较多的一类证据,当然一般物证都是从现场收集到的,属于原始的证据

物证证明范围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拭、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在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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