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取水口要求

更新时间:02-03 综合 由 盏尽 分享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地表水取水口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鱼。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使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等,污染该段水源水质的活动。

3 、根据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4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部门研究确定。

饮用水取水口要求

取水口设置要求: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水域。

陆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沿岸纵深300~500米的范围。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言,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

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同时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

饮用水取水口要求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声明:关于《饮用水取水口要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13825271@qq.com
本文网址:http://www.25820.com/all/15_6775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