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在岗技术工人,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可享受相应的技能津贴。
2、技术工人技能津贴标准为:
(1)高级工每人每月50元
(2)技师每人每月100元
(3)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