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的四个条件:
1、公民死亡,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户口簿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被征集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户口簿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
3、出国定居的凭出国定居证明和户口簿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4、失踪人员四年以上无音信的,会被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什么情况下会被吊销户口
公民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会被注销户口: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2、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3、公民失踪超过一年仍查无下落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4、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注意: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