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试用期延长的规定

更新时间:01-24 综合 由 初遇 分享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不在职的工作日考核。

2、被立案审查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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