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司法解释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鉴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解释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
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都算非法证据,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首先要排除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