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於国家权力,高於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制宪权在我国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
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狭义的立法权特指第二类。一般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人大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宪权和立法权程序的区别
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立法权是指制定宪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力。广义的立法权中包含了制宪权。
狭义的立法权是指宪法确认的制定部门法的权力。此时的立法权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制宪权成功行使即制定出被公认的宪法是狭义立法权存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