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查工程中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螺栓、栓钉等材料的外观质量及其质量证明材料。
2)督促施工单位对型钢母材、代表性的焊接试件、螺栓等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由试验单位出具有见证取样饿合格试验报告。
3)督促施工单位应合理的组织材料供应,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加强现场材料的运输、保管、检查验收等材料管理制度,做好防潮、防露、防污染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