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12海里以上的海域排放。
2、
经过粉碎和消毒处理的生活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3海里以上的海域排放。
3、
以上无沱哪一种情况,排放时船舶的航速不小于4节。
4、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正常运转,该装置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拟排放的生活污水废液在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