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