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证明,只需要公安机关的公章即可。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户口迁出证明要盖些什么章
户口迁出证明是一种户口迁移的证明文件,上面盖的章就有压逢章,就是户口迁移证明证明一页和存根之间,要盖的。还有落户页上要盖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分局章,还有派出所的户籍专用章,我知道的就这些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