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存款人应及时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开户资料信息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及开户许可证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开户银行。
银行在受理存款人的变更申请时,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其中,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并退回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