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单位对单位公函,在实践中,分为几类,一是要求对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政审材料、协查材料,这时对方单位就有书面回复的义务和必要。二是要求対方单位提供某种帮助,比如去对象单位参观考察,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接待。这种情况,对方只需要和求助方通过电话联系,确定相关事宜即可,不必再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