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章程
(三)有十名以上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主要负责人有三年以上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的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设立批准】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