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主张立法的目的是使人拥有全面的德行而达致灵魂的完善。
柏拉图作为西方法哲学思想的源头,尤为关注立法的最高目的、立法与德性、哲学与礼法之间的关系,其思想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立法不应着眼于战争的胜利和财富,亦即基于最低的和片面的德性(勇敢)。克里特和斯巴达之所以如此看待立法的目的,是因为他们将诸城邦间的战争、人人皆敌视为自然状态,从地理性和物质性的“自然”来解释立法的目的,而非依据诸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来解释。
其次,真正的立法旨在获得完整的德性。立法以完整的德性特别是以理智为目标,即是以哲学为目标。因此,柏拉图暗中将哲学设定为立法的基础,也就改变了立法的目的:立法由培养勇敢和追求财富转向追求人的完满,立法更应关注灵魂的优异而非身体的需要。
第三,在每一种法律中,都会存在某种德性观,这意味着哲学对立法始终有鉴照作用。指向德政的立法可彰显现实城邦的缺陷,不断提升城邦趋向完善。《法义》深刻展现了立法与德性的关联,并对人类价值领域的善恶、对错赋予极大的关怀,从而成了西方法哲学思想保持活力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