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辽宁省信访条例
一,总则,二,信访人的权力与义务。
三,信访工作机构与人员。
四,受理范围。
五,处理规则。
六,奖励与处罚。
七,附则。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