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应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2、最低的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各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确定。
3、每年的第二季度,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相关数据,制定本区(县)当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在批准以后于当年的7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