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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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城市规划科技进步,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 按国空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均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市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并负责丁级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和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每三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审查,对具备升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报原发证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格等级。

第九条 外地来本市承揽规划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持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认可后,方可承担资格范围内的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遵守,实施中确需调整,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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