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员的一种职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且又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经业务考核有能力担任审判工作的,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1]
除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省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什么是审判员
审判员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审判员从事法院的工作,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