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煤矿分类是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煤矿分类工作,将分类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煤矿分类在年度内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分类类别,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实施监管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