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