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