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体育事务管理活动:各级政府所属的体育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若体育行政机构与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调查对象则为合署办公机构中的体育行政处室。 
(2)体育社会组织管理活动: 指从事体育专业、体育行业等管理和服务的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具体包括:人群体育协会(青少年体育协会,老年体育协会,残疾人体育协会等)、从业者体育协会(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等)、行业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煤炭体协等)、体育行业协会(体育总会,体育用品联合会,体育场馆协会,体育产业协会,体育建筑业协会,运动休闲业协会等)、体育专业团体(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会,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等)、体育基金会及其他体育社会团体。 
(3)其他体育管理活动:从事其他未列明体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和机构。包括从事竞技体育科技服务、体育工程科技服务、体育管理科技服务、体育器材装备服务、反兴奋剂管理服务、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等其他未列明的体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