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县级档案查。自留山主要源于1981年的“林业三定”,分配给农户经营管理,植树、种茶,以及种植旱粮及其它经济作物,用以补贴家用的自留山,继续维持以前的政策,生产收获的农林产品全部归农户所有,免征税收,且再次明确经营期限为永久,可继承转让,核发县政府制作的自留山证,并将相关自留山材料归入县级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