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各类型民用建筑或住宅小区,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
(二)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三)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