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相对于公职人员而言的,不同的公职人员具备的管理和服务权限是不同的,行使的公权力有其范围和边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当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管理学的管理对象是人、财、物、时间、信息五要素,主体是管理者。今天我们不讲管理学,讲的是法律纪律概念,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它们中的公职人员。所以,不能直接套用。
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具体的明确的界定,结合执纪执法部门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认定,对于象我们这样的国有企业公职人员主要有这么一些特点:
1、业务对象基本可以确定为管理服务对象。即业务范围内的管理对象或者服务对象。每一个主体都有不同的管理对象,包括我们国企,由于每一家企业的经营业务不同,我们的管理服务对象也不同。
比如我们某房地产公司,从资产经营管理这个业务角度,所有工业资产的承包企业和该企业的管理人员甚至职工,以及因配套物业而引入的物业公司,都是管理服务对象从房产开发建设这个业务角度,所有已经承接了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计单位以及他们的管理人员甚至职工,也是管理服务对象。这个是从业务角度分析的。
2、管理对象也基本可以确定为管理服务对象。这个管理,指的就是我们每家企业的管理人员,对象指得就是我们所管理的人员。比如,我们某家环保公司,经营班子的每一位领导,都负有对整个公司每一位职工的管理责任,故每一位职工都是经营班子的管理服务对象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办公室的每一位同志负有管理服务责任,每办公室的每一位同志都是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管理服务对象。
3、管理服务对象是可以动态转换的。即有可能以前不是,而现在是了。也有可能是现在是,但过了一段日子后,便不是了。这样的例子也很多,比如以前我是在区财政局工作,我的工作主要是财政局的党建和纪检工作,管理服务对象主要是财政局的干部职工、各街道财政所的干部职工、与区财政局有资金业务往来的相关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与我们公司基本没有直接业务往来,所以公司系统六七百号同志基本上都不可能是我的管理服务对象。
管理服务对象界定标准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包括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管理标准。管理标准按其对象可分为技术管理标准、生产组织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业务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等。制定管理标准的目的是为合理组织、利用和发展生产力,正确处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相互关系及科学地行使计划、监督、指挥、调整、控制等行政与管理机构的职能。
管理服务对象界定标准
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