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释义】本条款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受理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的职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三、为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而遭受被举报人的报复和迫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