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村民积分管理办法细则

更新时间:02-02 综合 由 留井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百村共治”乡村家庭积分制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在全市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管理,努力构建乡村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村(涉农社区)应坚持党建引领、因地制宜、民主公开、激励引导、弘扬风尚等原则,不搞“一刀切”,采取循序渐进方式,稳步推进。

第二章  积分评价

第三条  评价范围

居住在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的本村家庭户。对事实居住在村的非本村家庭,原则上由居住所在地的行政村(涉农社区)实施积分评价管理对已安排安置房(定销房)的家庭,可暂不纳入积分评价管理。

第四条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可围绕美丽乡村、农房管理、村规民约、公益慈善、家庭荣誉等方面进行设置。

1、负面清单评价范围可包括:

(一)美丽乡村方面。如房前屋后的环境管理、生活垃圾的处理、公共区域的环境、设施维护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农房管理方面。如农房建设、房屋出租、屋内设施安全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村规民约方面。如是否遵守各项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集体活动、支持公共事务,平时行为、言论是否得当等。

2、正面清单评价范围可包括:

(一)公益慈善方面。如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热心公益活动、为集体事业出资出力等。

(二)家庭荣誉方面。如家庭或家庭成员获得各类表彰,家庭成员积极参军、就学等。

各行政村(涉农社区)要随着农村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内容和评价标准,建立动态管理、操作性强的积分体系。

第五条  评价方式

(一)各行政村(涉农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积分评价周期,以月、季度或年等为一个积分评价周期

(二)各行政村(涉农社区)应实行正负双向积分机制,采用“基础分+加减分”的方式开展积分管理

(三)负面评价部分,由各行政村(涉农社区)按照负面清单评价内容,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评分正面评价部分,由各家庭户依据正面清单评价内容,主动提出申报,以现场提供证明材料为主,也可通过“线上提交+线下审核”的形式申请加分。申报须坚持实事求是、符合规范、注重时效,可由本人申报,也可由他人代为申报。

第六条  各区镇应结合地方特色工作、年度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指导各行政村(涉农社区)完善乡村家庭积分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细化积分制评价具体单项内容和分值,设定具体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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