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推荐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一等功。
只要属于下列行为的,均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但是,在受表彰的时候,可以分为县区级表彰、市级表彰、省级表彰和国家级表彰等。其中国家级属于最高级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