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的国家标准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接触镜材料与人体组织和体液须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2、接触镜材料应有均匀稳定的折射率,其偏差不得超过规定值的0.5%。
3、接触镜材料的延展率(湿体)应不低于100% 。
4、镜片的尺寸偏差必须符合隐形眼镜
5、镜片的光学偏差必须符合隐形眼镜。
6、镜片疲劳强度试验500次以上不得断裂。
7、产品标称含水量和实测含水量误差不得大于±2% 。
8、不着色软性接触镜透射比应大于92%(湿体)。
9、镜片保存液应无细菌、无刺激及霉菌。
10、镜片不得有霉点、锈斑、光学中心区不得有任何疵病,其他区域不得有2.5倍放大镜可见的杂质(如气泡、条纹、残余颗粒、外来的夹杂物)。
11、镜片的混合过渡区应平滑、有规则地过渡,均匀一致。
12、镜片边缘应光滑、不得有缺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