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风险控制)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默示许可之日起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临床试验许可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暂停临床试验有效期限) 药物临床试验暂停时间满三年,未补充申请恢复临床试验或未获得恢复临床试验许可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