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房屋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2、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规定。
3、
房屋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4、
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式房屋,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房屋之间不宜小于1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