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国发〔2014〕43号文规定: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 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同时,《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还规定对于违规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列的项目资本金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
《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通知指出: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此外还规定,允许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各地涉及依法合规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应当将省级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按程序报财政部备案,并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全过程登记。
专项债券能不能用于企业自筹
不能。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项目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为用专项债资金补充不足的自筹资金,第二种为在第一种的基础上进一步组合融资,加入商业配套资金,如银行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