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13年的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二)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在本市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年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3年等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市实际居住满8年。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海口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2013年的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适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或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的。
申请人属经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或属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第(二)、(三)项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