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省辖市、县(市)城区加油站间距应不少于1.8公里
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3公里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两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最多不超过三对
乡镇镇区内乡镇型加油站间距应不少于1.8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