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消火栓标识标牌

更新时间:01-27 装修 由 暮夏 分享

消火栓标识标牌图片如下图所示:

消防栓标志代表了在遭遇火灾时此处可以使用消防栓,消防栓也可称消火栓。一种室外地上等消防供水设施。室内消火栓是室内管网向火场供水的,带有阀门的接口、为工厂、仓库、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及船舶等室内固定消防设施。

通常安装在消火栓箱内,与消防水带和水枪等器材配套使用。减压型消防栓为其中一种。设置在建筑物外面消防给水管网上的供水设施,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

消火栓的介绍如下:

地上消防栓属于室外地上消防供水设施。用于向消防车供水或直接与水带、水枪连接进行灭火、是室外必备消防供水的专用设施,上部露出地面,标志明显,使用方便。由本体、弯管、阀座、阀瓣、排水阀、阀杆和接口等零部件组成。

地上消火栓是一种城市必备的消防器材、尤其是市区及河道较少的地区更须装设、以确保消防洪水需要。各厂、矿、仓库、码、货场、高楼大厦、公共场所等人口稠密的地区有条件都应该安装。

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什么标志

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什么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判断题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7.1 消防车道规定: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通道广义包含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理解为是小区内建筑外供消防车通行实施灭火救援的通道和小区出入口。安全出口是建筑内部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疏散通道(出口)可以理解建筑内人员疏散的走道、房间门出口等。资料扩展:规则主要有以下五点:1、划线颜色为黄色,线宽15厘米,实线,(有条件可增加反光条)。2、高层小区内云梯车操作场地:6×15米,通向操作区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建筑物外墙距消防通道内侧5米,有裙房的外墙距消防通道内侧2米。3、水泵接合器、消火栓场地:6×10米4、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标志牌、标识:有墙体依靠的可直接安装在临近墙体的明显部位(无墙体依托的应设独立消防设施标志牌),样式使用国标标准。 5、消防车道划定标准参照《建规》、《高规》相关规定。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多少米: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为什么最难

开发企业应在工程开始施工时,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计等相关资料进行前期报备,必须使用消防部门审定的消防图纸进行安装消防设施,施工完成后可以顺利进行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消防验收时存在的一般问题

一、 建筑防火

1、给水管道穿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2、电气管、桥架穿越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3、穿越平层及竖向的桥架内未采用防火封堵。4、通风、空调、防排烟管道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5、土建预留洞口后开孔未封堵。6、土建风道未封堵。7、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8、防火墙未到顶。9、防火分区未形成。

1、防火门安装反向,未开向疏散方向。2、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开设了非疏散门、洞。3、防火门检测报告与实体不符,防火门身份标示未张贴。4、闭门器、顺序器未安装。5、应设置单向逃生部位处未设置相应的开启装置。6、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门。

1、由于装修装设栏杆造成楼梯疏散宽度不够。2、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数量不够。3、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距离超标。

1、车道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2、消防扑救面未形成。3、环形车道未形成或回车场未形成。4、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障碍物。

防烟楼梯间无前室、或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设计正压送风系统。

1、导轨与墙体及柱体之间未封堵。2、卷顶部未完全封堵。3、双轨卷帘一侧未封堵到顶,形成单轨卷帘。4、穿越卷帘包厢的管道及桥架未封堵。5、疏散通道卷帘门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6、卷帘门手动拉链未设置拉链孔。

1、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不当,特别是吊顶及墙面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2、建筑装修饰面影响消防功能的正常实现,1)消火栓箱门装修后无法打开。2)正压送风口、排烟口装修后出现风口与装修面层内漏风及检修不便的现象。3)格栅吊顶影响上喷喷水效果,灯槽内喷头影响喷水效果。3、建筑装修开设的检查孔部位及大小不满足正常检修的需求。4、大于60平方米的房间只设置1个门。5、会议室、观众厅等场所的门未向外开启。

1、设置位置过低,低于2米。2、设置在顶部的排烟口、排烟阀未设置手动控制装置。3、排烟口距离最远点水平距离超过了30米。4、排烟口距离安全出口间距小于1.5米。

1、无自然通风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2、超过60米长度的走道。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区域未设置排烟系统。

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分割处未设置防火阀。2、防火阀安装距墙体超过 200mm。3、常开、常闭排烟防火阀设置错误。

自然排烟区域开窗净面积不满足规范要求。

1、部分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或前室未设置正压送风口。2、风口数量偏少。

1、风机风量不满足规范要求。2、土建风道封堵不严或未完全封闭。3、土建风道平层割断封堵平层风管有漏风现象。4、风机风压不足。5、系管道风阻过大。6、风机电源反相。

1、排烟风机出风口与加压风机的进风口垂直距离小于3米。2、排烟风机出风口低于加压风机的进风口。3、排烟风机出风口与加压风机的进风口在同一面上时间距小于10米。4、排烟口与送风口距离小于5米。

风机控制箱未设置在风机就近位置。

正压送风口入口及机械排烟系统出口防雨百叶均未设置在室外与大气相通。电机外置式离心式风机:电机外置式离心式风机未设置风机房。 

二、 消防水

1、不受梁体影响的直立型喷头距离顶板过近(超过了75-150MM)。2、受梁体影响的直立型喷头距离顶板不满足规范要求。3、喷头距离边墙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

1、由于建筑装修变动,消火栓的保护超过面积超过了规范要求。2、由于装饰原因,取消了消火栓门。3、消防电梯前室漏设消火栓。4、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自救式消火栓箱。5、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墙及路边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6、夹层及设备层漏设消火栓。

1、未按系统分区设置水泵结合器。2、水泵结合器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3、接合器设置在不易取用的部位。4、水泵接合器充水试验不成功。

室外取水口设置位置不合理,取水口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米,距外墙距离超过规范要求。

1、末端试水装置设置位置不合理,设置在了系统的最低处,而不是系统最不利点处。2、末端试水装置未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1、空调及风机房。2、车库室内车道。3、建筑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4、自动扶梯的底部。5、楼梯及电梯前室。6、净高小于等于12米的室内中空区域。7、净高大于 800mm 且有可燃物吊顶内。8、宽度大于1.2米的风管及排管下方。9、一类高层的消防控制室。10、弱电设备间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防护区内风口、防火阀、风机未参与联动控制。2、防护区未设置自动泄压口(泄压装置)。3、防护区的维护结构不能达到0.5小时的耐火极限及1200Pa的耐压极限。4、储油间未设置呼吸阀、通气管道。5、气体灭火控制盘系统电源不能满足同时启动气体灭火装置的要求。6、控制中心不能对气体灭火区域设备进行联动控制。7、气体灭火防护区未设置手自动转换开关。8、配电房未设置气体灭火。 

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超高层建筑的室内住户部分未设置探测器。2、强弱电井设置探测器。3、水泵房、消防控制中心,各类设备用房设置探测器。4、公共部位未设置楼层显示器。5、厨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1、与消防有关的所有线路明配钢管未刷防火涂料或防火涂料涂刷不均匀。2、与设备连接处的金属软管未到位。3、明配及吊顶内线盒未上盖板。4、吊顶内部分导线未穿管。

1、门禁系统未进行断电控制。2、常开电动防火门未联动控制。3、单向逃生锁未联动控制。

1、相应区域探测器报警,对应区域的正压送风机未启动。2、一台风机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防烟分区内探测器报警,所有风口都打开。3、手动打开排烟口,正压送风口,相应的风机未启动。4、非消防断电及应急照明强投未编入联动关系。5、中庭区域报警时,各层卷帘门未启动。6、大空间探测装置如双波段、光截面及线形探测器报警时未联动相关常规火灾报警系统。7、消防补风机未编入火灾时启动的联动关系。8、排烟风机入口处排烟阀门未与排烟风机连锁。

1、引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导线未绑扎成束,未标明编号。2、控制设备接地支线小于4mm²。3、控制设备背后距墙操作距离小于1米。4、CRT未完善,外部设备报警后CRT界面无反应。5、消防控制主机存在屏蔽和故障点位。

1、主机不能进行分机呼叫。2、消防外线电话未设置。3、电梯机房、重要与消防有关的未设备用房未设置电话分机。4、消防电话分机安装不牢固,电话分机安装位置不合理。 四、 其他1、 验收范围内的土建、装修工作未完。2、验收范围内的机电安装相关工作未完。3、市政供电,供水未到位。4、柴油发电机不能启动或自投功能未实现。5、消防电梯按钮及三方通话未完成。6、未按消防标识化相关要求制作标示标牌。7、PVC 管穿越楼层部位未设置阻火圈。8、建筑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等未布置到位。9、未按相关要求设置逃生门锁(重庆地标)。10、部分设备用房、电梯机房未设置应急照明,消防控制室及重要设备用房应急照明照度不够。

消防疏散通道标示悬挂位置,室内还是室外

消防通道标志指的是醒目的标志牌或者是标志贴和安全出口形成的综合指示,才叫做疏散通道标示,这个都是在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外要求是不少于160m2的人员疏散场地,划警械线,在地面做好标示字(疏散通道)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 公共空间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

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

(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

(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

(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三十四条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中,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

(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

(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另行确定。

(四)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六章 市政及管线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道路的,退让2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道路的,退让3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道路的,退让5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

(五)隧道洞口周边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为:

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

2.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

3.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六)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执行。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架设杆路、埋设管线、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如附图2所示)。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四)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五)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必要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新建架空电力线、变电站与现状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二条 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

(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

(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

(五)500千伏以上的,需专题论证。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跨江河的轨道专用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

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四十六条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划定;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琐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建筑平面图中的消防标识

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总结以往的火灾事故,往往是在发生事故的初期,人们看不到消防标志、找不到消防设施,而不能采取正确的疏散和灭火措施,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 消防标志牌用于提示消防设施的示意目标方位。消防设施标识1 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水箱间、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2 消防设施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它设施配电柜(配电箱)的标识;备用消防电源的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主消防电源配电柜(配电箱)的标识;不同消防设施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的标识。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阀门、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等场所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标识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4 消防水池、水箱、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的管道、控制阀、控制柜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和相互区分的识别类标识。5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设置与其它系统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并标明流向。6 灭火器的设置点、手动报警按钮设置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7 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风机控制柜、送风口及排烟窗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8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警示类标识;防火卷帘底部地面应当设置“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警示类标识。危险场所、危险部位标识1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当位置应设置警示类标识,标明安全警示性和禁止性规定。2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等适当位置应设置安全管理规程,标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3 仓库应当划线标识,标明仓库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设置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储量、注意事项和灭火方法的标识。4 易操作失误引发火灾危险事故的关键设施部位应设置发光性提示标识,标明操作方式、注意事项、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安全疏散标识1 疏散指示标识应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标明疏散方向。2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自发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3 单位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车道等处应设置 “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类标识。4 消防电梯外墙面上要设置消防电梯的用途及注意事项的识别类标识。5 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的房间内应当设置疏散标识图,标明楼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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