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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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新政策具体如下:1、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取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2、公积金提取流程:(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核和盖章。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2)拿到以上盖好章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以及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处进行提取;(3)若为非本市住房,则需要在提交的时候,还带上其离休证明材料,交到公积金管理中心;(4)如果是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需要亲自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者是办事处审批办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多少

6月15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保持不变。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各处、室:

为进一步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切实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内容如下: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保持不变。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见下面: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青岛公积金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下降。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第二,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提高。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不少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贷款最高额度为房屋总价的80%;第二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不少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贷款最高额度为房屋总价的70%。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青岛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有些什么新内容

青岛市六区范围内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

一是在我市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

二是在我市购买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具体为: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每增加5年,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是继续执行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

四是新政实施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签约且交纳首付款)时间为准。

另外,对于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执行所购楼盘项目已封顶、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开发商签订了贷款合作协议的规定。

无论是首套房、二次购房还是二手房在这次新政策里的首付款比例都相应上调了,最关键的是新政实施了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过渡期仅一个月,市民在近期购房时一定要注意新政策的时间点,并在购房前和开发商明确相应的合同条款以免造成后续的合同纠纷。

青岛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买房的时候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于贷款人来说是好事,因为少利息,压力小很多,但是公积金贷款也有其短板,最大的缺点就是贷款额度是有限制的,各地区的规定不一样,下面来看看青岛在这方面的规定。

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是36万,组合贷款最高额度是60万,最终能够申请到多少额度,是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贷款人公积金账户里面的余额综合评估计算出来的。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

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青岛市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贷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

青岛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法律依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胶东四市缴存职工不受户籍限制),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青岛商转公2022最新政策

青岛市发布两项商转公最新政策,分别为《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暂行办法》指出,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八项:(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现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三)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点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四)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五)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须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六)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且合同约定利率为上浮利率;(七)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业贷款在近12个月(含)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八)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法律依据根据《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满足职工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要,并规范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第三条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需同意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有资金一并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第四条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行,已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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