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说是要盖:如果是还没有盖,可以调查一下对方是否有规划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或证不全,可以在其未盖前、或是盖的过程中,向当地规划、建筑部门举报或投诉,让他盖不起来更合适:一旦盖起来,即使给了你家采光赔偿,终年见不到阳光的日子感觉也不会太好,更何况对方如此有背景,你能不能拿到、能拿到多少采光赔偿还是个问题呢。2、如果房子已经盖起:你家可以侵犯你家采光为由要求采光补偿,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但在起诉前,先应先找到你所在地建设部门鉴定一下你家的的采光是否因受楼房影响没有达到规定的采光标准,在拿到检测报告后再起诉:如果对方楼房盖起后,虽然影响了你家以前的采光,但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的,不能算是侵犯你家的采光权、不能索要采光补偿。3、对方家里有背景,你家应收集更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确实给你家造成了损失,如果当地法院判决不公,可以到上一级法院上诉。4、另外,这样一栋大楼,影响的绝不会是你一家,最好是联合各受影响人家共同反映或起诉,比你一家单打独斗要好得多。
相邻关系纠纷系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且,提起诉讼必须尽早,因为一旦楼房建起,即使规划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将建筑拆除,转而会以给补偿金的方式解决,这样,居民们的采光问题还是无法得到实质上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三、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1、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2、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一种是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例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采光权赔偿标准也不同,具体数额的确定总结有三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先确定采光权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公平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补偿数额,确定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以多用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第三种是针对房屋价值的降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典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2007年10月1日起,《民法典》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民法典》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民法典》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目前,法律暂无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采光权的距离,需要保证房屋能够采到光。关于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针对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采光权受到的侵害是处于持续状态的,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采光权虽然具有物权性质,但是作为权利保护,不能无限延长其保护时限。应当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作为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采光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只要其对该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没有让渡出去,权利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的妨碍因素,所以无需用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相邻妨碍的事实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不会产生证据湮灭的困难,鉴于以上分析,该类纠纷只要妨碍事实持续存在,则被侵权人随时可以起诉,不存在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的问题。关于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及救济方式如前文所述,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北*网认为,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②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受到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采光权赔偿标准:1、房屋价值赔偿,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2、装修改建赔偿,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房子采光不好的解决方法:1、增加室内光线反射。越接近白色反射光线的能力越强,所以大家应该都知道要尽量采用白色或者浅色系为主色调。靠窗边的地方可以设计多点通透反光的材质(镜子、玻璃、钛钢、微晶石瓷砖等等)。但是要注意控制面积,否则容易毁风格。除了玻璃柜门,浅色地砖为反光也做了不少贡献。除了要在墙地面的色调、材质下功夫,还要注意家具的选择和摆放,避免家具摆放太满避免造成压抑感。2、引入更多自然光。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当然是砸墙,现在商品房的阳台大多和客厅相连,在保留阳台的基础功能的同时,经过物业同意后,没有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把大厅和阳台隔墙打通。充分利用全屋的采光点。当然这个只有在能够封阳台的地区适用。或者干脆点,能开放的都弄成开放的不要玻璃,直接做成开放式,该有的都有就行,还能省空间。3、补充光源。这个就比较简单了,简单来说就是哪里不亮点哪里,一般商品房常常是走廊,餐厅等。选择一些补充光源且兼备装饰功能的物品,效果更佳。可以在走廊尽头挂画,射灯对着画,强调局部装饰的同时也提供了足够的光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以下法律条款规定了相邻房屋的采光权: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